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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21-04-22  瀏覽次數:0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高校基層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是新時代高校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教育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高校黨的建設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堅持和加強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健全高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推動高校黨的建設與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深度融合,以高質量的黨建引領推動高校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實現高質量發展。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條例》,使高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師生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遵守和執行《條例》規定。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黨組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09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1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的全面領導,加強和改進高校黨的建設,扎根中國大地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校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高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條 高校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高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斗爭始終;

  (三)堅持高校黨的建設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為高校改革發展穩定、完成黨和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組織保證;

  (四)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高校黨的建設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

  (五)堅持抓基層強基礎,健全高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全面增強高校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五條 高校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 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校,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委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設立常委會的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設立常委會的高校黨委,一般設黨委委員15至31人,常委會委員7至11人;不設常委會的,一般設委員7至11人。根據學校實際,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增減常委會委員或者不設常委會的委員職數。

  第七條 高校院(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院(系)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八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九條 高校院(系)級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應當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教師黨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內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置,學生黨支部一般按照年級班級或者學科專業設置。可以依托重大項目組、科研平臺或者學生社區等設置師生黨支部,注重在本專科低年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照部門設置。將離退休教職工黨員編入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注重選拔黨性強、業務精、有威信、肯奉獻的黨員學術帶頭人擔任教師黨支部書記。注重從優秀輔導員、骨干教師、優秀學生黨員中選拔學生黨支部書記。管理、后勤等部門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條 高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一條 高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二條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師生員工,在完成教學科研管理任務中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二)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職員等級)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三)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四)培養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聯系群眾,經常聽取師生員工意見和訴求,維護他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十三條 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

  (二)加強對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揮學生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影響、帶動廣大學生明確學習目的,完成學習任務。

  (三)組織學生黨員參與學生事務管理,維護學校穩定。支持、指導和幫助團支部、班委會以及學生社團根據學生特點開展工作,充分發揮保留團籍的學生黨員的帶動作用。

  (四)培養教育學生中的入黨積極分子,按照標準和程序發展學生黨員。

  (五)根據學生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高校設立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校紀委)。高校紀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紀委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方面強化對高校紀委的領導。

  實行向高校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高校黨委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紀委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高校黨委視具體情況在院(系)級單位黨委設立紀委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六條 高校紀委是高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高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高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七條 高校黨組織應當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加強政治理論教育和黨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知識技能教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制度。

  第十八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三會一課”質量,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健全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

  第十九條 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和服務,做好畢業生黨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組織關系和黨籍管理工作。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搭建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平臺,健全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體系。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第二十條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推進黨務公開。高校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黨內重要情況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二十一條 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加強在高層次人才、優秀青年教師和優秀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建立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學術帶頭人直接聯系培養教師入黨積極分子制度。將團組織推優作為確定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從高中到大學、從大學到研究生階段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機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級學生中發展黨員力度。

  第二十二條 高校黨委應當設立黨校。黨校的主要任務是培訓黨員、干部和入黨積極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校黨委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高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高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高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在干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成員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并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五條 高校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干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并落實年輕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干部。統籌做好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第二十六條 高校黨委應當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高校黨委應當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高校黨組織應當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條 高校黨組織應當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工作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八章 對群團組織的領導

  第三十一條 高校黨委應當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高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把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作為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突出位置,納入整體部署,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堅持管班子管業務與管黨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協調,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統戰、教育工作等部門密切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合理設置負責高校黨建工作的部門和機構,各級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應當有內設機構具體承擔高校黨建工作職能,配齊配強工作人員。

  高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保衛工作部門等機構。

  第三十五條 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選好配強高校黨委書記、校長,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于擔當的優秀干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當進入黨委常委會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統戰部長一般應當由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擔任。

  高校應當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于全校師生人數的1%,每個院(系)至少配備1至2名專職組織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設置,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第三十六條 高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巡視巡察,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雙一流”建設等工作成效評估的重要內容。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

  軍隊系統院校黨組織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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