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校規校紀,規范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7]41號)、《景德鎮學院章程》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專科學生的管理。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限為六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
第六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學校章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違紀情節輕微,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系給予通報批評;
(二)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三)積極配合違紀調查和處理,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對處理違紀(或者犯罪)事件發揮積極作用的;
(四)由于受他人威脅或者誘騙的;
(五)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逃避、對抗調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同時違反兩條以上校規校紀;
(三)已受過紀律處分尚在處分期限內的;
(四)在組織調查中串供、包庇他人違紀行為或對檢舉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五)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六)伙同校外人員違紀的;
(七)在涉外活動中違紀的;
(八)群體違紀的首要人員或主要人員;
(九)違紀行為造成后果嚴重,或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八條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行為,組織、策劃、實施煽動鬧事或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非法集會、游行,加入非法組織,參加非法組織活動,非法傳教或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破壞安定團結的: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后對錯誤認識深刻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構成刑事犯罪,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以各種手段侵犯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除如數償還、賠償和接受行政機關處罰外,學校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冒領、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
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或者屢次作案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敲詐勒索、搶奪公私財物從重處分。
(二)偷竊印章、重要公文、檔案等物品、或偷蓋學校
印章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破解、仿冒使用或者偽造、販賣偽造的校園卡以及其他校內有價票證、IC卡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屬作案未遂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銷贓等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六)撿拾他人財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支付憑證不肯
歸還,非法占有或者消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和過失損壞公私財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購買贓物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九)有其他侵犯公私財物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打架、聚眾斗毆、侮辱、猥褻、誹謗、恐嚇、威脅等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視下列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一)具有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具有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已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按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三)妨礙執行公務并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從事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過程中持械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檢舉人、證人和知情人進行恐嚇、威脅、報復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具有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給受害人造成物質、精神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侵害學校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視下列情況,分別給予處分:
(一)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誣告或陷害他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以任何方式參與賭博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多次賭博,屢教不改的;賭資較大的;或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并參與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破壞校園秩序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或參與傳銷、封建迷信等活動,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和社會公德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的,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保密規定,竊取、非法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吸食毒品的,視其情節并根據有關部門的鑒定、處罰結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以及發生男女不正當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制作、復制、傳播、銷售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
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擲砸物品,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學校秩序,制造校園混亂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違章用電、用火、用危險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酗酒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酒后肇事,擾亂學校正常秩序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在建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或違章張貼,破壞綠化,攀折花木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的,視其性質、情節、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六)在評獎、評優、資助、競賽、就業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七)在校園內擅自從事未經批準的商品售賣或非法經商活動,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八)有其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傳播非法文字、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編造或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或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宿舍管理規定,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不按照宿管科分配寢室住宿的,經教育無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將床位租(借)給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宿舍內飼養寵物,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寢室內務衛生檢(抽)查時未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經兩次全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
(五)故意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或擅自改變學生宿舍結構,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從陽臺亂扔物品、垃圾、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砸摔物品、起哄鬧事、制造事端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未經批準外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宿舍內私拉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等危及宿舍用電安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在寢室或樓道內焚燒物品、使用各種爐灶制造明火,以及其它可能造成防火安全事故而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由此而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以及其它違反宿舍作息制度而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休息而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以及人身傷害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攜帶或藏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十二)不按要求進行出入登記,以及其它阻擾宿舍管理員進行正常檢查,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一學期無故曠課(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累計學時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擅自離校天數達到下列情形的,分別給予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0~19節或擅自離校連續2~
3天,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20~29節或擅自離校連續4~
5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30~49節或擅自離校連續6~
10天,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50~74節或擅自離校連續11~
14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75節或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或按《景德鎮學院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作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參加國家及其它各級各類考試和學校組織的考試有違紀和作弊行為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考試違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且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對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校學生協助其他考生作弊,組織團伙舞弊或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九條學生違反學術誠信,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處分的權限與程序
第二十條學生違紀事實的調查與認定:
學生發生違紀事件,一般情況下由所在院系進行調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提出處分意見。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由保衛處進行調查;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的,由教務處進行調查;日常行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學工部(處)進行調查。
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后,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立即對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并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協助調查,學生所在院系應當積極配合職能部門開展調查工作,并做好違紀學生的思想工作。調查工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
調查結束后,職能部門應當將調查的詳細情況、本部門及學生所在院系的處理建議一并報學工部(處)。
第二十一條學生違紀處分程序與權限:
(一)因考試違紀、作弊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教務處及時將考生違紀事實通知考生所在院系,院系應及時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如有異議可提交書面說明。教務處核實情況后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學生陳述和申辯材料一并報學工部(處)。
(二)因其他違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討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院系辦公會議批準,報學工部(處)備案,由院系發文。
(三)因其他違紀給予學生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將學生違紀材料提交院系辦公會議討論并提出處理意見,經學工部(處)研究決定并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批準后,由學工部(處)發文。
(四)因其他違紀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理意見,學工部(處)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由學校發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教務處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學工部(處)對院系提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要求該院系重新審議,或會同有關部門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在特殊情況下,學工部(處)或者學校可對某些違紀事件直接作出處理決定。對于應處理而未處理的違紀學生,學工部(處)可以直接處理。
(六)擬對學生作出記過以上處分的,由學工部(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可以向學校聽證委員會申請聽證。
第二十二條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制作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由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可通過留置方式送達,由學生所在院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輔導員及兩名學生見證人簽字,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記錄在案。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學工部(處)認為有必要的,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家長,并要求學生家長協助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處理意見提出部門(教務處或教學院系)應當聽取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關于違紀事實及擬受處分的陳述和申辯,并認真做好筆錄。陳述和申辯結束后,擬受處理學生或其代理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學校處分決定送達學生后,學生對學校的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
學生申訴依照《景德鎮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確能改正錯誤,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現良好的,在處分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提出意見,由學工部(處)提交學校會議研究,可以作出解除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學生申請解除處分依照《景德鎮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辦法》執行。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學生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校給予辦理,其善后問題,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學工部(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景德鎮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同時廢止。